在領土主權爭端的存在與解決實踐中,“歷史證據”被廣泛且多樣地使用。然而,歷史證據的內涵、表現形式、法律功用和證明力要素均缺乏探討。實際上,“回溯視角”下歷史證據的參酌與採納是領土爭端的必然選擇。狹義而言,歷史證據指具備獨立證明功用的證據類型,所證明對象限於領土的原始權利;廣義上講,歷史證據具備獨立或輔助的法律功用,能夠被援用以直接或間接地證明領土主權的確立和變更。歷史證據是對“證據”施加時間限定的結果,其表現形式不局限於古代文獻,其法律功用也延展於條約解釋、領土獲取方式及原則的論證。就證明力要素而言,歷史證據的真實性判准相對隱化,充足性成為核心標準,而對抗性則成為決定其最終證明力的關鍵。應當注重歷史研究與法律論證的結合,從充足性和相對性角度組織與採納歷史證據,並加強特定歷史證據的法律功用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