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互動關係及其適用性問題,始終是法治實踐無法回避的現實性話題,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難題集中於國際法在國內法治體系中所應當發揮何種作用及其所處的地位。在憲法中對國際條約及國際習慣的國內適用做出清晰且明確的規定,是當前大多數國家國內法立法實踐選擇的模式。但就中國而言,中國歷屆憲法及立法法的修訂均未做出國際法地位的規定,因此似乎只能從憲法外尋求突破。為厘定問題的中心,選取若干國家的非憲法性法律作為樣本展開考察,可從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參鑒的有益經驗。一方面,各國民商法往往規定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性與國際習慣的補缺適用性;另一方面,憲法、行政法領域更多體現為直接適用模式,而刑法中體現為轉化適用模式,且受制於罪刑法定原理的制約,刑法中往往不將習慣國際法視為正式法律淵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