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2006年詐騙罪法案》明文規定詐騙罪成為一獨立罪名,該詐騙罪飽含過度犯罪化問題,是英美過度犯罪化嚴峻問題的一個典型縮影。其主要具體表現是基礎概念模糊不清;將日常不誠實行為予以犯罪化;法條相互重疊嚴重;詐騙罪變成無被害人犯罪等。針對該嚴峻問題,英國現有三種應對之道,分屬司法解釋限制詐騙罪適用範圍、陪審團憑良心直覺出罪和檢察機關自我約束其裁量權。但在過度犯罪化全球時代的立法背景下,英國詐騙罪過度犯罪化問題使我們得知:立法機關故意制定出過度寬泛的刑法規範,而實體刑法解釋理論對詐騙罪過度犯罪化問題的解決捉襟見肘。過度犯罪化問題的解決之道在於立法機關利用立法學原理進行刑法立法規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