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屬性與一國的犯罪論體系一脈相承。教唆行為的法律本質是決定教唆犯屬性的核心內容。教唆犯獨立性體制下的教唆行為實行行為說與教唆犯從屬性體制下的教唆行為共犯行為說都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論暗礁。教唆行為的非獨立構成性否定了教唆行為的犯罪實行行為性,將教唆行為定義為共犯行為具有片面性,犯罪預備性是教唆行為的原則屬性。由於教唆行為的法律本質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預備行為,德日刑法堅持教唆犯從屬性理論與其不處罰無獨立犯罪構成要件的預備行為之犯罪論體系一脈相承,而英美刑法主張教唆犯獨立性與其根據教唆的後果不同而分別立法的犯罪論體系遙相呼應。我國非獨立預備犯的立法模式、一元之共犯參與體系及獨立教唆犯的立法規定決定了我國犯罪論及立法體系中的教唆犯具有獨立性。我國犯罪論體系中的教唆犯獨立性理論不僅體系完整,邏輯嚴密,而且避免了其他各說顧此失彼的缺陷,並維持了構成要件的定型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