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4日公布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對家庭暴力中正當防衛限度的判斷標準給予了突破性的規定,即拋棄了長期佔據主流地位的“基本相適應說”而提倡“必需說”,並且在防衛過當的認定步驟上先判斷結果歸責,再單獨評價行為限度,不僅在本體論的構建上更加符合時代要求,在方法論的革新上也取得進步。由此,可以建構出家庭暴力中正當防衛限度論的一般原則和判定方法。但具體到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境中,保證人地位等法規範要素會對防衛限度論的一般原則作出調整,使得“必需說”的內涵發生相應的變化,於是在一般原則之下還需有針對具體情形的特別規則。追根溯源,防衛限度論背後的立場即正當防衛教義學的前提值得反思:法益衡量原理在教義學上值得批判,而法的確證原則也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從正當防衛作為權利的本質屬性出發,應定位為權利保護原則和法秩序統一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