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是檢察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目的在於解決目前檢察權運行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濃厚、審批流程過長、責任不明晰等弊端,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這項改革所涉及的一些核心問題的認識仍然是模糊的。關於主任檢察官,不應當將其角色僅定位于檢察官精英化之前的一種過渡形態,而應當納入檢察官的法定職務序列,只不過在檢察官精英化前後承擔的職責有所區別;關於檢察權內各項子權力的組織和責任形態,應當與批捕起訴權、職務犯罪偵查權和訴訟監督權各項權力自身的運行規律相適應;關於主任檢察官是否會出現放權之後的濫權,應當從嚴格選任主任檢察官、構建完備的監督制約機制、實行“ 零容忍”的懲戒制度入手防範和解決這一問題,而不能因為擔心改革出現問題就放棄和否定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