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改革中對“人”的改革是重中之重。由於員額制和檢察權能的複雜性,各試點檢察機關在對現有檢察人員進行分類管理的方案上,均不同程度背離了檢察制度原理,陷入了誤區。從當前具有檢察官身份的人員中遴選出檢察官的根本標準在於司法性和獨立性。檢察官是司法官,檢察權是司法權,司法與行政的關係,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的關係,都是檢察人員分類改革需要厘清的問題。因此,辦理法律規定的具有司法性、獨立性、親歷性的檢察事務才是檢察官。履行檢察職權的才是檢察官,不在辦案部門,不履行檢察職權的,即便具有檢察官身份,也不能認為是檢察官。而遴選的方法必須通過擇優選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