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徵收的研究見證了日益增多的私法與公法的互動。學界和實踐界爭論的焦點往往集中在對徵收的補償。《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一條》常常被引用作保護財產權的依據,然而徵收補償並沒有在第一議定書第一條中特別註明。許多學者的探討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傾向於支持市場價值是最好的公平補償主張。但這種採用“市場"方法來研究財產徵收也被一些學者批評為沒有考慮“財產的公民性"和“社會責任"。本文在法經濟社會學理論的框架下,從社群的視角探討市場的方法,社會的方法和人權保護的方法分析財產徵收的局限性,並提出從社群的角度出發,強調互惠性的徵收補償。這也有助於促進私法與公法在財產徵收方面的有效互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