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屬於稅法上的基本課稅要素,其人格如何生成是稅法理論研究中極其重要的難題。納稅人人格通常經由個體或組織體構造的法律形式擬制,其特殊性在於需要考察擬制者主觀上是否不具合理商業目的、客觀上是否有減少應納稅額的效果,亦即是否存在避稅安排。稅務機關可能承認或否認個體或組織體所擬制的“納稅人",除了外在的法律形式,稅務機關還有可能關注“納稅人"是否具有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經濟實質。對增值稅一般和小規模納稅人、居民和非居民企業、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事先進行資格認定或個案批復,可以減少“納稅人"事後被否認的可能性,促使稅務機關合理行使解釋、適用稅法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