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社會保險救濟的權利基礎,其權能主要包括參保權、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資訊知情權、監督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提請法律救濟的權利。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權利救濟模式主要是根據爭議主體的不同分別適用行政爭議程序和勞動爭議程序,這種分散式的權利救濟模式存在明顯的缺陷,直接影響社會保險權利救濟的實效。要科學構建我國社會保險權利救濟模式,就必須將社會保險爭議從勞動爭議中分離出來,建立一套獨立的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機制;加強社會保險行政處理及行政複議程序,將行政處理和行政覆議程序作為訴訟的必經程序;並在條件成熟後建立專門的社會法院或社會法庭,獨立審理社會保險爭議案件,同時建立處理社會保險爭議的專門程序規制;建立一支專業的處理社會保險爭議的隊伍。此外,還應當妥善解決當前社會保險爭議處理中的爭議問題,譬如哪些社會保險爭議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社會保險爭議的時效如何起算;怎樣看待社會保險爭議中當事人之間“私了"協議的效力;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