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在古代中國,君子的任務是弘道,與之相對的文史則執掌具體事務。古代執掌刑名、審理案件的司法官員,屬於“文史"一類,他們常常被稱為“刀筆吏"“巧吏"“酷吏",地位上低於清要官員。中國古代所謂能吏,多指有吏才但操守欠缺的官史,有的甚至近於法家的酷吏。然而,明清鼎革之歷史巨變,引發了人們對待法吏的觀念轉變,隨著經世致用思想的形成,法律知識和法律職業者的地位有所提升。在清朝初期,出現了一批精於法律的能吏要員,如湯斌、陸隴其、于成龍。本文將分析明清之際法吏觀念的轉變並介紹清初善於司法事務的能吏群體及其特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