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法的歷史源遠流長,儘管一直存在著“科學”抑或“方法”之爭,但比較法的功能及應用空間早已廣為共識。耶林告誡道,如果科學不決心把普遍性的思想與民族的思想作為同質之物一視同仁、並行不悖,就無法把握科學自身所處的世界。費爾巴哈甚至強調,只有對不同法律體系進行比較,才可能把法學變成一門真正的科學。總之,比較法被視為一所“真理的學校”充實了“解決辦法的倉庫”,並且向那些有批判能力的觀察家提供機會,使他們能夠認識“更好的解決辦法”。在我國,比較法經歷了漫長而曲折的探索之路,逐漸衝破階級話語的禁錮、政治藩籬以及種種偏見、淺見和誤區,且伴隨改革開放和全球化背景下制度學習與法律移植的加速推進,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並日益成為我國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上應用甚廣的一種重要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