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多元主義概念引發的法律擴展見解已經受到人類學的有力批評。其中西蒙‧羅伯茨就論證:從分析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與協商規則(negotiated order)的形式保持區別。他那有說服力的論證支持了法律與政府之間存有一種關聯。然而,把那先於政府或獨立於政府出現,但又不是協商規則的法律例子拒於研究之外。本文所認為的法律,既不能以協商規則,也不能以政府而加以識別。更確切地說,法律是一種通過其富有表現力和強烈抱負的特質以及它促進秩序和正義的思想主張而得以識別的知識體系。為了區分法律與其他思想意識體系,那麼法人類學家就有必要更加關注法律形式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