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裡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1779—1862)是法律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在整個19世紀都享有廣泛的國際聲譽。今天——至少在美國——除了一小群法律史學者外,他幾乎無人知曉。[2]在我看來,當我們如此徹底地遺忘我們的智識前輩時,我們也失掉了某些東西。我將通過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普通法》一書的視角接近薩維尼,並努力表明這一點。《普通法》對薩維尼在1803年出版的《論佔有》(Das Recht Des Besitzes)一書中論述的頗具影響力的佔有理論提出批評,並借此為佔有的現代經濟分析鋪平了道路。我主要關注薩維尼的佔有理論,而非他曾討論過的任何其他法律領域,因為這是薩維尼作品中霍姆斯曾討論過而不是一筆帶過的唯一的部分。這兩位偉大的法律思想家在佔有法上的分歧,也將薩維尼的方法帶入我們的視野;這一方法是對法律思想的貢獻,薩維尼借此享有(更準確而言,是曾經享有)其聲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