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客觀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上提出時,主要出發點在供法院解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的裁判規則。稅法本於重度干預基本權的高權性格,以及稽徵機關與行政法院負擔著「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的法定職責,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則對於稅捐事務而言,絕不僅止於單純的裁判規則而已,同時也肩負著干預保留與基本權保障的憲法任務,特別是對課稅高權的節制,因此立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增修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把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化,同時也在第三項明定稽徵機關就適用實質課稅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即寓有避免課稅權濫用與保護納稅人基本權利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