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規定各種財產犯罪類型,其中,以擄人勒贖罪危害最為嚴重,處罰也相對嚴厲。立法者於擄人勒贖罪之外,另外增訂準擄人勒贖罪(下稱「本罪」),其立法目的為何?在適用上二罪有何差異?又國內學界與實務對於擄人勒贖罪的爭議,例如犯罪結構與擄人的適用範圍,本罪是否也會有同樣的問題?尤其本罪的「意圖勒贖」屬於主觀要件,應如何認定?其衍生而出的參與犯刑責應如何處理?又自本罪增訂後,國內相關實務判決有限,為瞭解目前實務對於本罪的看法,本文探討上述的疑義後,將選錄一則實例說明。最後,擄人勒贖罪的加重結果犯與特殊中止犯適用於本罪所產生的各項疑義應如何解決,於文末將一併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