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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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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辦市地重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重劃會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就市地重劃之土地地上物拆遷爭議,自屬民事爭議,於其實施重劃業務之職權,為完成重劃計畫,得依獎勵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至同條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重劃會協調不成時,由主管機關予以調處,係為縮短爭議處理時程,及有效化解重劃會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爭議,以加速自辦市地重劃之完成,不因此變更其私權爭議之性質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自辦市地重劃
、
調處
、
民事爭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基地出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外國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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