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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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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外國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就業服務法就雇主依同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7款及第11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雖未限制應訂立定期契約,但雇主基於該法對於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相關規定,與外國人訂立定期契約者,雖非法所不許,惟縱其工作具繼續性,不當然適用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成為不定期契約。準此,有關本國人與外國人之僱傭關係,就服法上開關於外國人之規定為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勞基法之適用,該勞動契約應以定期為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外國人
、
僱傭
、
定期契約
、
不定期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自辦市地重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國際合意管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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