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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基地出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鄧羽秢
中文摘要
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承租人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係對於出賣之出租人行使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亦即請求出賣人按照與第三人所約定之同樣條件補訂書面契約。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從而優先購買權人自得請求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依同樣條件補訂書面契約,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暨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基地出賣承租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物權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自辦市地重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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