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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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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本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卻仍以繼承人之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乃侵害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其繼承權,此項回復請求權之行使,縱已逾同條第2項規定2年或10年消滅時效,惟在僭稱繼承人之人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前,尚難認其原有繼承權已喪失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
、
消滅時效
、
僭稱繼承人之人
、
抗辯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動產之界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基地出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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