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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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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動產之界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至之3之規定所為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法院應就兩造之爭執,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予以認定,不得以原先指界有誤,訴請另定界址為顯無理由,為其敗訴之判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不動產之界線
、
設置界標
、
形成之訴
、
指界
、
異議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契約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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