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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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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契約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契約關係在發展過程中,債務人除應負契約所約定之義務外,依其情事,為達成給付結果或契約目的所必要,以確保債權人之契約目的或契約利益,得以圓滿實現或滿足,尚可發生附隨義務,如協力、告知、通知、保護、保管、照顧、忠實、守密等義務。此項屬於契約所未約定之義務一如有機體般隨債之關係之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債務人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債權人利益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契約目的
、
契約利益
、
協力義務
、
附隨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動產之界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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