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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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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陳述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就其論述內容,應先為合理之查證,始得免責。其查證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言論自由
、
侵害名譽權
、
合理查證義務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之行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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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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