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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2 (2017: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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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權利之行使——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權利原得自由行使,義務本應隨時履行,惟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於相當期間內一再不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之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者,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之情況、時空背景之變化及其他主客觀因素,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權利之行使
、
公共利益
、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誠實及信用方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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