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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0 (2017: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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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而將所有不動產賣與已屆清償期而無優先權或擔保物權之債權人中之一人,以所得價金對該債權人為清償,苟債務人未受有法令限制,仍有清償債務及交易自由,要不因債權平等原則而受限制,倘其買賣對價並無低於該不動產之客觀價格,尚難指係詐害行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
、
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
撤銷訴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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