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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0 (2017: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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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約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如屬損害總額預定性者,該違約金即係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預定損害賠償總額,其目的旨在填補債權人因其債權不能實現而受之損害,並不具有懲罰之色彩,法院於衡量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自應以債務人所應賠償債權人之金額作為主要之準據(即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初與債權人主觀之歸責情形無關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違約金
、
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違約金酌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權讓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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