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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10 (2017: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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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
鄧羽秢
中文摘要
倘行為人所述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全然不能證明所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就可受公評事項表達之意見,並非與公眾利益有關,而係以抑貶被評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依法益權衡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方式、態樣、陳述之內容與公眾利益,及被害人在社會上原具有之評價,加以衡量,若在客觀上已達違反整體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標準,即難謂不具歸責性與違法性而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
、
非財產上之損害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言論自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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