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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有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225條之1固分別規定: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第192、193、224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然上開規定係就不同宗土地擬合併為一宗土地所設之限制,與民法第824條第5項所定數宗共有土地合併分割之情形有別,所謂合併分割,僅為分割方法,非不同土地實際合併為一宗土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有物合併分割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分割方法使用分區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租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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