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5 (2017:5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僅係課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為繼承之表示,否則即視為拋棄繼承,並非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於為繼承表示時始取得繼承之權利;又同條例第67條第1、4項乃在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所可取得遺產總額之限制,並未排除民法第1151、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為繼承之表示
、
拋棄繼承
、
繼承之權利
、
遺產總額之限制
、
公同共有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