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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5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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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451條所定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須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始生阻止續租之效力,意在防止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明知承租人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收益而無反對之表示,過後忽又主張租賃關係消滅,使承租人陷於窘境而設,並非含有必須於租期屆滿時始得表示反對之意義存在。故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後,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租之效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租賃
、
默示更新
、
即表示反對之意思
、
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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