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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5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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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倘原來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為給付,自不可能再有給付不能,而發生代償請求權及其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之情事,否則即與時效制度原期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有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代償請求權
、
給付不能
、
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
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
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準違約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租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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