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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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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分之承受人,雖不以共有人以外之人為限,惟倘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兼為承受人,其應有部分實際上並未為處分,如就未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強制予以處分,即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是共有人為承受人時,其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不得計入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始為公允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處分
、
共有土地
、
承受人
、
共有人過半數
、
應有部分合計逾2/3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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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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