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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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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除經夫妻雙方成立代物清償合意,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之給付外,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逕為請求他方移轉其名下之特定財產。此與適用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就共同財產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請求分割之情形,尚有不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
夫或妻得就雙方剩餘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分配
、
債權請求權
、
特定物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僱傭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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