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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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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就標的物或工作物,出賣人或承攬人固應負無滅失或減少價值或效用之瑕疵擔保責任,惟以從速決定為宜,不應使出賣人或承攬人久負不可知之責任。又就效用有爭執之標的物或工作物,受領之買受人或定作人於責任釐清前,如將之加以改變,致失判斷瑕疵責任歸屬之可能,應視為買受人或定作人已同意受領該物,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承攬
、
買賣
、
瑕疵擔保責任
、
同意受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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