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惟此須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始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者,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無限責任,債務人茍有資力,債權即可獲得清償,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債權之經濟上價值即行減損,故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
必要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