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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惟此須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債權人始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而得行使代位權;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者,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無限責任,債務人茍有資力,債權即可獲得清償,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債權之經濟上價值即行減損,故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必要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承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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