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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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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均屬之;縱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亦應包括在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權雙重讓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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