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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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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耕地出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3項所謂不得對抗承租人,即出租人(即出賣人)與承買人不得主張基於買賣而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為之消滅之意。至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須其接獲出賣人書面通知而未於15日內以書面表示承受,始有放棄可言;倘出賣人未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該物權移轉契約,對承租人自不生效力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耕地出賣
、
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
書面通知
、
對抗承租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相互讓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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