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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人就所繼承之不動產本得單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毋庸另行訴請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如仍起訴請求他繼承人辦理,應認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以節省辦理繼承登記之時程,避免造成繼承之不動產因登記延滯,無法處分利用所導致之資源浪費;又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為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分割遺產公同共有權利保護必要單獨申請處分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耕地出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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