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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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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人就所繼承之不動產本得單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毋庸另行訴請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如仍起訴請求他繼承人辦理,應認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以節省辦理繼承登記之時程,避免造成繼承之不動產因登記延滯,無法處分利用所導致之資源浪費;又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為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
、
分割遺產
、
公同共有
、
權利保護必要
、
單獨申請
、
處分行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耕地出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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