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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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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相互讓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和解,既僅有認定效力,債權人自非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再訴請債務人給付,祇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而已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相互讓步
、
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創設性之和解
、
認定性之和解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受僱人服勞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耕地出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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