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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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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僱人服勞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如僱用人無明知或可得而知工作場所等有使受僱人生命、身體、健康受危害之虞,而不為必要之預防情事,自不能令其負民法第483條之1所定之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受僱人服勞務
、
有受危害之虞
、
為必要之預防
、
債務不履行
、
可歸責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無因管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相互讓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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