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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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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因管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無因管理所規定為管理人管理之「事務」,與民法第528條規定受任人處理之「事務」相同,不論其為法律行為之事務,或為非法律行為之事務,均屬之,包括清償債務在內。苟第三人係經債務人委託而清償債務者,其因此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依委任之法律關係向受任人請求償還,而不得再依無因管理之規定求償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無因管理
、
補充適用
、
委任
、
事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受僱人服勞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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