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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3 (20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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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不以有無平衡報導為唯一判斷標準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言論自由
、
侵害名譽權
、
合理查證義務
、
平衡報導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3 (201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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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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