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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人將來維持傷害後身體及健康之必需支出。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日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則應先認定被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金額,按其日後可請求加害人給付之時期,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按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一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必需支出霍夫曼式計算法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情事變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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