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情事變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否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應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至於法院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之判決,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減給付之數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情事變更
、
非當時所得預料
、
顯失公平
、
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