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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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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係針對工作物之瑕疵致他人權利受損害所為特殊型態侵權行為之規定,苟非工作物設置之初即已欠缺應有之品質或安全設備,或設置以後之保管方法有欠缺,致工作物發生瑕疵所生之損害,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
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
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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