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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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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因收養關係而取得養家之嫡子女身分,於財產法上,即為養家家產之共財親,並可繼承派下權,不因性別而異其處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
、
派下員
、
男系子孫
、
性別
、
平等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終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丙類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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