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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因收養關係而取得養家之嫡子女身分,於財產法上,即為養家家產之共財親,並可繼承派下權,不因性別而異其處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男系子孫性別平等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終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丙類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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