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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終止——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所謂「不為耕作」,乃指承租人在主觀上已有放棄耕作權之意思,且在客觀上繼續不從事耕作,就原供耕作之土地不為耕作,任其荒蕪之意。倘該部分耕地原非供耕作使用,則縱承租人嗣後未積極利用該土地,亦與該款所稱不為耕作之情形有別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終止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
該期刊-下一篇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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