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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6 (201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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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丙類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丙類事件
、
有統合處理之必要
、
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
、
反請求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6 (201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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