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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5 (20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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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部分繼承人未經他繼承人同意而占有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產,構成不當得利,其債權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他繼承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此項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請求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公同共有
、
債權
、
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定抵押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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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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