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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回復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繼承權被侵害,係於繼承開始逾10年後始發生者,在此之前,既無侵害事實,即無請求回復可言,尚非得逕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認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業因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於此情形,關於該項請求權之行使期間,法無明文。為早日確定繼承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之規定,即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權被侵害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類推適用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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